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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三章 “扶人者被讹诈”其实没那么容易(2 / 2)

而此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其实主要是司法和执法部门一些作为引致的。

首先是本案的关键在于“彭于是否撞到了徐寿兰?又或者是两人是否发生碰撞?”,但这最关键的一点,警方却恰好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自然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其次是一审判决中的判词,既然双方在此次是故中都没有过错,那就是意外了,那么作为无过错的彭于一方,为什么要承担40%的受害人损失,这不是很迷吗,也与社会普遍认知不一致,自是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

最后是双方庭前和解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将整件事置于迷雾之中,公众再也没办法得知箇中详情,只能胡乱猜测,使得整件事随之偏向不好的一方。

还有司法部门对整件事的不敏感,也没有就整件事做好普法教育,也是一大败笔,因为从我之后对“彭于案”的了解,这件事如果普法教育到位,其实可以打消许多人认为的“随意扶助受害者容易被讹诈”的切身考虑。

因为“彭于案”最终是归于民事诉讼,民事案件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如果老人认为是扶他的人撞了自己,那么老人必须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提出的这一主张,而不是被起诉的“扶老人者”。

放到这个案件上,既然警方的口供原件没有了,徐寿兰又无法证明彭于撞倒自己,跟随彭于之后下车的人也没有人说得清楚事发经过,所以法院判决认为双方没有过错是合理的,不合理的只是赔付比例和金额,因此后来调解协议里面的一万元才比较合理,得到了彭于的认同。

而且我国司法从1996年就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就是香港TVB剧集里面经常提到的“合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一方”,所以“彭于案”中,徐寿兰无法证实彭于将自己撞倒地上,依照当时情景,反而是徐寿兰冲过来撞在彭于身上,彭于因为身体素质较好没有倒下,徐寿兰由于反作用力倒在地上比较合理,甚至不排除地滑等原因造成徐寿兰跌倒的事实。

所以其实彭于在此案中没有过错是合理的判断,只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让其做出少许赔偿作为徐寿兰的安慰还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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