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卯科监生沈同和,吴江人,在场两人代笔。太平县秀才杜应命作经文四篇,讲过银一百两。”
枪替这个就很好理解了,就是枪手,不过这又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找人直接替自己考试,其二,是买通考官将其他所雇之人和自己分在同一考场,替自己答题。前者比较困难,除非是双胞胎了,后者成功几率很大,而且有成功的案例。
冒籍这和某世的高考移民很相似,即不在本户籍地考试,而到他乡考试。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当时实行南北两卷,地区间差异很大,有人在本地考不上,去其他地方轻而易举的就能中,还有就是有的考生在本地劣迹斑斑就去冒籍去其他地方报名等,在此时这种情况很常见。
漏题一些考官将试题泄露给考生,提前做准备,即使在今天也出现过不少重大考试的是试题泄露的事情,这种事情更为常见,譬如“于休哉”。
割卷割卷又称活切头,“所谓‘活切头’者,以甲卷之面移作乙卷,移花接木是也。”具体操作办法是考生提前买通考场考场官员弥封、誉录官甚至是阅卷官等。他们将甲乙两份试卷的卷面割下来,再将私刻的假印加以检验,后将甲卷的卷面粘贴至乙卷之上,这样就使得甲乙二人试卷互换了。
明确考官的职责大定在前代防范科举舞弊的措施上,进行了完善,其中在科举考试官职的设置上比前代更多,而且有明确的职责划分,相当的严格。
搜检制度只要针对的是考场上最常见的怀挟,也就是携带小抄。会试场规规定,应试举于进入考场时必须解衣脱帽,接受监门军吏的严厉搜检。考生入场时,“上久冰冻,解衣露立,搜检军二名,上穷发际,下至膝睡,裸腹赤趾,防怀挟也。”所以说在当时搜身十分严格,想要夹带在这一关机会十分渺茫。
搜落卷制度为了防止阅卷官徇私舞弊,和防止一些真正的大才遗漏掉,还特意规定了搜落卷,以期从中发现真正的人才,当然了这些搜落卷之人选择的都是忠厚可靠之人,而且朝廷有规定:“议公平落卷。必参酌于各房,裁定与主考,须正备卷公评不如落卷,然后准中。”所以搜落卷在当时也算是一种防止舞弊的措施。
考官回避制度就像某世一些单位采取的措施,如果有亲属在这里工作,那就要采取回避措施,不予录取,在大定科举考试也是一样。
“令凡试官,不得将弟男子侄亲属入院,徇私取中,违者指实陈。”
如果考生和考官有亲属关系,那就应该回避,另外派考官别置考场进行考试,这就是所谓的别头试,就是防止考官和考生之间的舞弊。
而锁院制度这要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就是在考试前两天将考官锁于贡院之内,避免与外界来往通信。每场进题,考试官先行密封,不许进题官与闻,以致漏泄。
对于科举舞弊还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对怀挟者和帮助怀挟者的惩罚在搜身的时候如果考生被搜出来夹带轻则杖责,取消当年考试资格:重则发配边疆充军。同时,不仅对怀挟者本人处以重罚,而且对收受钱财为应考者传带怀挟物的官员也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令应举生儒人等,不许未熟三场初学之士,及外处人冒滥入试,亦不许重冒古今显者姓名,有即改正。仁宗皇帝便曾下令:“以后务分别侨旧,不许循情隐蔽,致伤风化。有逾前弊,许诸生人等即时讦奏,重治不宥。”
对于参与舞弊官员的惩罚对于参与舞弊官员的惩罚也有规定,太宗皇帝就曾下令,若有行贿受贿的行为,并且罪名属实的,应当从重处罚。
总之,一切都是为了营造公平公正的科举环境。
经过一番折腾,冯过终于来到号舍:玄字三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