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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二)(2 / 2)

定宋 夜色精灵 更新时间 2019-09-21

(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2、令:皇帝于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科:律之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

4、比:即比附,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

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上请制度: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

2、亲亲得相首匿: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3、矜老恤幼原则

4、自首减免刑罚

5、诬告反坐

6、法不追究既往

二、罪名

(一)危害政权罪

1、反逆罪

2、群盗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罪

5、见知故纵罪

(二)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1、不敬、大不敬罪

2、违反诏令罪

3、欺谩、诋欺、诬罔罪

4、左道、祝诅罪

5、阑入宫殿门及皇家园囿罪

6、盗毁山陵、宫阙及御物罪

7、犯跸罪

(二)危害中央集权罪

1、左官罪

2、阿党与附益罪

3、王侯私出国界罪

4、酎金不如法罪

5、漏泄省中语罪

6、王侯逾制罪

(四)思想言论罪

1、诽谤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

3、腹诽罪

三、刑罚

(一)、汉文景时改革刑制

1、改革的背景:缇萦上书

2、改革的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改革的内容:①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②景帝时把原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后又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

③景帝时又制定《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具体规定。

4、改革的意义:①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二)徒刑有期:女徒顾山

民事法律

一、民事法律的主体及民事责任能力

二、所有权

三、债权

四、婚姻与家庭

五、继承:财产继承上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经济法律

一、土地立法

二、赋税立法

三、商事立法

四、货币立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法

(一)中央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2、逮捕

(二)审判制度

1、鞫狱

2、乞鞫:以三个月为限

3、上报

4、录囚: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核实,监督和检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5、《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

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2)定义: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

(3)原则:①原心定罪②利弊

(4)影响:①对律学的推动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6、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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