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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二)(1 / 2)

定宋 夜色精灵 更新时间 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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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鞅定秦律

1、《秦律》的制定背景

①秦国的改革:公元前七世纪后较大发展,秦献公时迈出社会改革的第一步,秦孝公时商鞅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②商鞅本人条件:是地主阶级杰出的改革家和思想家,是法家学派的一个代表人物。

2、《秦律》的主要内容

①改法为律,轻罪重罚;

②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③奖励军功,制军爵律;

③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

④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3、商鞅变法的意义

①使秦国强大

②使法制发展

③使国家统一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六国,在中国历史上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君主**的中央集权国家,以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3、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秦律》,国家的正式成文法典。

2、令: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

3、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在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4、式:《封诊式》: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文书程式。

5、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6、廷行事: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成例。

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重要因素。

3、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4、从重与从轻原则:教唆犯、共犯、累犯、预谋犯从重;未遂、自首及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从轻。

5、计赃论罪:根据赃款的数额分别写出刑罚。

6、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事连坐及职务连坐。

7、诬告反坐: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二、刑罚

1、死刑:①戮②磔③弃市④定杀⑤腰斩

⑥具五刑⑦枭首⑧族刑⑨赐死

2、肉刑:继承奴隶制刑罚

3、作刑:①城旦和舂②鬼薪和白粲③隶臣和隶妾④司寇和作如司寇⑤候

4、笞刑:秦以前已有,用竹制刑具击打罪犯的轻刑。

5、迁刑:类似于后世的流刑,是赦死的替代刑。

5、赀刑和赎刑:财产刑。

三、罪名

1、危害政权罪:①侵犯皇帝人身和尊严罪②叛乱罪③降敌罪④投书罪

2、侵犯人身罪:①杀人罪②伤害罪

3、侵犯财产罪:①窃盗罪②强盗罪

4、职务犯罪:①任人不善罪②玩忽职守罪③贪赃枉法罪④经济管

5、妨害社会管

6、妨害婚姻家庭罪

行政法律

一、行政机构

1、中央机构:三公九卿

2、地方机构:郡县制

二、官吏管

三、监察制度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御史大夫、廷尉

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

二、诉讼制度

1、公诉和自诉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三、审判制度

1、读鞫与乞鞫

2、司法官员的责任

①失刑罪

②不直罪

③纵囚罪

四、监狱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是我国统一的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发展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在法律制度方面,汉朝一方面直接继承并扬弃了前朝法制,另一方面汉统治者汲取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有新的创造和发展,因此开创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

汉朝的立法概况

一、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

1、第一阶段:“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从汉朝建立到武帝之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无为而治”。

2、第二阶段: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

二、法律形式及其内容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比较稳定,对人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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