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如果七个评等里面,有一个“甲上”,两个“甲中”,一个“甲下”,三个“乙上”的话,就算将“甲上”的评等向下调一等变为“甲中”,也就是变成三个“甲中”,一个“甲下”,三个“乙上”的话,还是没有一项评等超过半数,所以还要将三个“甲中”的评等向下调为“甲下”,这样才能有四个“甲下”,三个“乙上”,评等定为“甲下”。
如此操作的话,实际上开始的一个“甲上”评等,就要经过两次下调变为“甲下”评等,才能顺利确定评等的最终等级。
总之总的原则就是这样,反正总共九个人对一个人的九个评等,去除一个最高评等和最低评等后,剩下的七个评等里面,如果没有一项评等的数目多过或等于四个的话,就要遵循这个原则将高的评等不断向下调,直至有一项评等的数目多过或等于四个之后,才能确定这个人的最终评等。
而之前我和诸葛老大说过的几个防止舞弊的事项,如同一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同一地方的考评官,以及如果一个人九个评等都是“甲”或都是“丙”的话,要派专人细细审查其人其事。
除了这两点之外,为了公平起见,我也向诸葛老大提出了被考核的人有质疑以及要求查核考评程序的权利。
当然了,为了不至于被考评的官员动不动就使用这个权利,要加点条件,好让被考评的官员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敢使用这个权利。
而我的意见就是,如果考评程序确实有问题的话,自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重新对该名官员进行考评。
但如果经过调查,发现考评程序没有问题的话,那么质疑以及要求查核考评程序的该名官员,其考评等级就要降两等,也就是如果本来考评等级是“乙上”的话,就要降等为“乙下”,同时评等的奖惩也要执行。
如此一来,本来“乙上”是升迁的评等,就会变成“乙下”这个受到处分的评等,不过这样的话才能有效地让受考评的官员慎重使用自己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