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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四章 浸猪笼(2 / 2)

郑乖官杀人后,随即到县衙投案,知县沈老爷虽然在公堂上受到苦主妻子(书中最有性格的女角色之一闻人氏,此时乃是五品诰命夫人,比知县品级还高。)威逼,最后还是判郑乖官披红赏银五十两而出,也就是非但无罪当堂开释,还有所赏赐,奖励郑乖官为纯化当地社会风气作出贡献。

由此看来,宋代不太确定,但是明朝对于捉奸动用私刑,甚至杀死奸夫**都是默认鼓励的,《大明律.犯奸》中就有“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当场捉获并杀死奸夫奸妇,无罪。”之句。

而历数诸代,唐、宋两朝尚无明确记载,但是秦、汉、元、明、清都有相关的记载,《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更是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的记载,也就是说一旦发现“私通”之事,甚至可以不用告官,任用私法将其处死也不用承担罪责。

清朝除了默认鼓励民间捉奸,对捉奸是发生的杀人事件依例免罪或轻判外,还默认一种民间处罚奸夫**的方法,那就是“浸猪笼”(将奸夫**分别装进猪笼内,使其不能动弹,然后将装着奸夫**的猪笼扔进水中,猪笼慢慢下沉,猪笼内的人就会淹死。)了。

“浸猪笼”这种惩罚方法,多于南方地区流传,在香港翡翠台和亚洲电视台的诸多反应清代和民国的影视剧集中都有出现过,多是宗族、乡老对通奸男女采取的一种私刑。

这种私刑,应该是在清朝时期盛行,估计民国期间也有使用,以致后世某些南方地区,七八十年代都流传着一种文明的诅骂:“呢D人,系旧阵时实俾人拉去浸猪笼(这种人,在旧时代一定被人捉去浸猪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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