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义龙陪伴阿飞到卡迪夫游览。
“如果我说的话,我建议你把钱带去卢森堡。”林义龙道,“而且,别在普通法法系国家结婚。”
“什么叫普通法法系国家?”阿飞问道。
“你可以理解为官方语言或者主要语言为英语的国家。”林义龙道,“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婚姻几乎都相互承认,所以,如果你一旦离婚,你的婚前财产并不会因此免于被分割。”
“我们国家婚姻法不是说……”
“所以本国法和外国法是有很大区别的。”林义龙道,“就算是家庭信托,也是没办法的,这个算你的个人财产,法院会考虑给你的老婆的份额能不能到公平公正的范畴?”
“那……”
“婚姻财产的公平公正的尺度就成了资金风险。”林义龙继续说风凉话,“所以,除非你签婚前财产协议。即使你签订了婚前协议,离婚时你还是得去跟调查人员解释,为什么你的名下财产那么多。”
“你说的很对。”阿飞答道,“那我该怎么处理?”
“我能建议的话,你可以把整个事情都交给我,我可以帮你联系我另外一个哥们,让他处理。”林义龙想到了许振坤的基金,“以我的名义。”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统一司法区,因为丈夫有赡养妻子的义务,所以在一些处理财产问题的衡平法原则应用时,并不遵循一般的衡平法原则。
可以拿默克先生和默克先生家里人举例。
默克先生的父亲,老默克先生为了规避遗产税,把两个儿子设为受益人,以自己家族企业的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设置家庭信托。
在默克先生继承父亲的遗产前,需要考虑这么一个问题如果默克先生的已经去世的哥哥在生前要和妻子离婚,哥哥的妻子能不能获得老默克先生(已故)留给儿子的未区分的遗产份额?
表面上看起来信托所指向的对象是默克先生和他的哥哥,默克先生的嫂子并不在受益人名单之列,按照衡平法的受益指定对象来说,嫂子并不会享有这份遗产;可法庭并不会这么看,法庭主要看的因素是这份遗产是不是两人的生活主要来源,和这份遗产在婚姻中的参与度——比如默克先生哥哥家的主要来源是什么,跟这份财产关系几何,默克嫂子的工作收入是多少这些问题来判断婚前财产的参与情况如果默克先生的哥哥只指望着遗产派息和基金增值,那么他在遗产的份额一般会被认为是婚姻财产,应当公平分割;反之,如果默克先生哥哥生活并不指望这份股息或者作为董事的薪水,那么就一般不会认为财产是婚姻财产。
这是一般的考虑标准,法官分割财产时还会考虑诸如夫妻离婚时的生活水平,对家庭贡献,年龄和其他需要考虑会影响实现婚姻公平的其他因素,至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也包括在里面。
理论上,这种计算也会在遗产继承中适用。不幸中的万幸是,默克先生哥哥去世时没来得及分割和默克先生的“联名”,结果财产指向对象变成了默克先生一个人,并没有真正发生“继承”也就没离婚需要分割的婚姻财产。
“也就是说,其实我不能享受到这笔款项是吗?”阿飞有点生气地问道。
“如果你说的是生活品质的话,是没办法通过直接方法做到这一点的。”林义龙答道,“但是能减轻很多其他方面的花费,比如融资规模和融资成本,这一方向上的自由我想阿飞你更应该清楚,你应该谨慎地考虑这件事。”
“那义龙你就是因为这一点才不结婚的?”阿飞转了个话题。
“虽然不是主要原因,但我不否认这一点。”林义龙答道。“不过我本身就是这行的,我肯定会草拟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之类的东西,回避这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