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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哈赤荒唐的七大恨(1 / 2)

明末大枭雄 东方奇侠 更新时间 2020-08-19

 为了更完整,更充分驳斥那种所谓明朝残酷压迫剥削女真人的无耻谎言,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奴尔哈赤起兵反明时候提出的所谓“七大恨”!

本来只需列举这“七大恨”的具体内容,逐条分析驳斥即可,但事情没有如此简单!如果在网络上搜索一下,可以发现存在着七大恨内容的不同版本,有些版本有具体的出处,有些版本则出处也没有。

一个区区的“七大恨”,尚且流传着诸多不同的版本,这倒真是令人困惑的事情。一些研究档案的学者说“天命三年的‘七大恨’原稿,**哈赤在祭天誓师后已焚于赫图阿拉堂子前。天聪元年,皇太极率兵攻至明宁远城下,其致书明守将袁崇焕,言及兴师之由的‘七大恨’原文,也早焚于战火。现在存留于世的,是天聪四年后金军队打到北京城下,在返回东北时,为安抚民心而刊布的‘七大恨’谕民榜文。因前几次‘七大恨’原文已经毁失,其后都是追忆写成的,所以各版本文字不完全一样,但内容都大同小异。”[1]

真是如此,那倒也可以理解。但是只要稍微比对不同版本七大恨的内容,就可以发现这种说法存在明显的粉饰,实际上各版本的异同远非如他们所说的那样仅仅是文字上略有出入,大同小异,恰恰相反,存在着很巨大的区别!

民国著名历史学家孟森先生,写过一篇考证的文章《清太祖告天七大恨之真本研究》[2],几乎列出了关于七大恨的所有可能的版本,这里不妨列举一下

天聪间所修《太祖武皇帝实录》、乾隆四年间修《太祖高皇帝实录》、《满洲老档秘录》中《太宗与袁崇焕书》中提到的七大恨、《东华录.天聪元年正月丙子文》中提到的七大恨、

王在晋《三朝辽事实录》中所记录的七大恨、北大研究所所藏天聪四年木刻揭榜之七大恨

以上七个版本中,前四者之间,一致性比较高,意思大体接近,只是在某些用语名称上有出入,确实可以算作大同小异;而王在晋所记录的七大恨,则过于简略(类似明实录中的相应记载也有这个问题),而且并非直接出于后金自己颁布的文献,不足深论。剩下的就是天聪四年木刻榜文原件所记载的七大恨,恰恰是这个榜文中记载的七大恨与清修的实录及满文老档中的内容实际上有很大不同。而孟森通过考证后认为,这个榜文中所记载的七大恨内容最接近于奴尔哈赤起兵反明时的原状,而其他清人档案实录中所记载的七大恨都已经过清人刻意篡改,偏离当初原貌很多了。

孟森的理由是“此(即榜文)为天聪间追述天命年事,然告天七恨之文,以此为最近原状。七条事实,皆太祖时事,且皆万历四十六年以前之事。如末条以萧伯芝蟒衣玉带为恨,后来太觉其无谓,至天聪九年作实录即已改之。文中译名,皆与明代记述中相合,至修实录,多所改正”

“榜文乃告当时关内外军民者,至今仍是原件,档案则随时整理。其称满洲国皇帝致书于袁巡抚云云,根本是时,建洲尚未称满洲,尚未有志于做皇帝。至于修实录,备档案,皆与建国号曰清,改用崇德纪元相因而来。故谓老档所载天聪元年之事,即天聪元年原文,事实绝不然。惟天聪四年之榜文,则确为天聪四年所刊布,此则必可信者也”

“萧伯芝之来建州,乃万历四十二年甲寅四月之事。四十六年太祖填砌七大恨条目,偶指一近事凑数,不甚计其事之轻重,以天朝来使之倨傲,与杀其父祖并列,固一时草草之文耳。自此距十一年而为天聪四年,其时边民所见闻十一年前之建州七大恨之书,当时再见,必为大致相同。故萧伯芝一款仍在文内。其决非事隔多年,反添入此不关大体之事,谓可增高其仇恨也。特天命四年之原文有此,此时未暇改窜,其后修实录时改定老档,乃将七大恨润色,遂成清代各记载中之七大恨。若谓天聪元年已改定七大恨文,而四年木刻榜文,反添入多年前一不重要之事,无论事理失伦,抑亦为记忆所不注及也”

从孟森的论述来看,天聪四年后金政权自己颁布的榜文留存至今的原件中所记七大恨内容,最接近原状,当属无疑,而其他各种经过满清统治者修订整理的史料文献如《满文老档》,《清实录》中的记载都应该被满清篡改过,也是很清楚了。

我们不妨把榜文与乾隆四年间修《太祖高皇帝实录》中关于七大恨的内容都摘录出来对比一下,看看究竟存在什么区别,为什么清朝统治者要进行这种修改,原先奴尔哈赤的七大恨中究竟什么是被后来满清统治者当成是见不得人的。

天聪四年木刻揭榜之中“七大恨”的内容如下:

“我祖宗与南朝看边进贡,忠顺已久,忽于万历年间,将我二祖无罪加诛,其恨一也。

“癸巳年,南关、北关、乌剌、蒙古等九部,会兵攻我,南朝休戚不关,袖手坐视,仰庇皇天,大败诸部,后我国复仇,攻破南关,迁入内地,赘南关吾儿忽答为婿,南朝责我擅伐,逼令送回,我即遵依上命,复置故地。后北关攻南关,大肆掳掠,然我国与北关同是外番,事一处异,何以怀服,所以恼恨二也

“先汗忠于大明,心如金石,恐因二祖被戮,南朝见疑,故同辽阳副将吴希汉,宰马牛,祭天地,立碑界铭誓曰‘汉人私出境外者杀;夷人私入境内者杀’。后沿边汉人,私出境外,挖参采取。念山泽之利,系我过活,屡屡申禀上司,竟若罔闻,虽有怨尤,无门控诉。不得已遵循碑约,始感动手伤毁,实欲信盟誓,杜非有意欺背也。会应新巡抚下马,例应叩贺,遂谴干骨里、方巾纳等行礼,时上司不纠出口招衅之非,反执送礼行贺之人,勒要十夷偿命。欺压如此,情何以堪。所谓恼恨者三也。

“北关与建州同是属夷。我两家构衅,南朝公直解纷可也,缘何助兵马,发火器,卫彼拒我,畸轻畸重,两可伤心!所谓恼恨者四也

“北关老女,系先汗礼聘之婚,后竟渝盟,不与亲迎。彼时虽是如此,犹不敢轻许他人,南朝护助,改嫁西虏。似此耻辱,谁能甘心?所谓恼恨者五也。

“我部看边之人,二百年来,俱在近边住种。后前朝信北关诬言,辄发兵逼令我部谴退三十里,立碑占地,将房屋烧毁,□禾丢弃,使我部无居无食,人人待毙,所恼恨者六也。

“我国素顺,并不曾稍倪不轨,忽遣备御萧伯芝,蟒衣玉带,大作威福,秽言恶语,百般欺辱,文□之间毒不堪受。所谓恼恨者七也。”

我们再来看看经过满清主奴历次篡改修订之后,《清太祖高皇帝实录》中记载的所谓七大恨的内容,一六一八年(万历四十六年,天命三年)四月十三日

“我之祖父,未尝损明边一草寸土,明无端起衅边陲,害我祖父,此恨一也;

明虽起衅,我尚修好,设碑立誓,凡满汉人等,无越疆土,敢有越者,见即诛之,见而顾纵,殃及纵者,讵明复渝誓言,逞兵越界,卫助叶赫,此恨二也;

明人于清河以南,江岸以北,每岁窃逾疆场,肆其攘夺,我遵誓行诛,明负前盟,责我擅杀,拘我广宁使臣纲古里方吉纳,胁取十人,杀之边境,此恨三也;

明越境以兵助叶赫,俾我已聘之女,改适蒙古,此恨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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