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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章、这山望着那山高(1 / 2)

神意 没有想到 更新时间 2019-10-29

 自从一九九二年以来,原告更是变本加厉,对我母子俩百般的折磨,多次*着要和我离婚。回回在毒打我之后,还将我们母子两次赶出了家门,以致我们无家可归,以泪洗面。经单位领导的多次调解全部无效,只得在我单位的档案室里,放上一张折叠床让我母子栖身,至今已达两年之久。原告在起诉状里,事实和理由,完全都是捏造恶人先告状,只有我所说的,是百分之百万分之万的真实。

原告对我母子,为什么这样无情无义?主要是因为我为人平常坚持原则,一定要妨碍他,经常四处去乱搞女人。这也是我本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希望能够挽回这段婚姻,不要离婚。

现在看来,原告已经无半点回心转意。而且继续利用他的女儿,来殴打我们母子。要是这样下去,我母子俩迟早会命丧于原告父女手中。我心里希望人民法院,一定要保护我们母子俩身心健康,还有人身安全。

现在经过原告两次上诉离婚,看这样子原告是铁定要和我离婚。我也知道,我们的感情不能够挽回了。这不能由我一个人决定不离,同时我也对他完全失去了希望。既然是这样,那么我就在这里,向法庭的同志要求原告:1、坚决要原告用现金,解决我母子两人的住房问题(估计应该为二十五万元人民币)。我孩子陈寻常的抚养问题。

2、他的女孩陈非常,快十六岁,不是我所生,我没权利抚养。男孩从一九九三年开始,至十八岁,一共十三年的生活费用,每月八百元,一定要一次性付清(估计为一十二万五千元人民币)。

3、我们原有的共同财产,请法院给我们合理进行分配(折价共为四万元,我应该分得二万元人民币)。

4、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所出版书籍,价值共达五万元,我母子有权占有其中一半份额(二万五千元人民币)。

5、我和原告结婚时,我还是一个黄花闺女。多年来的屈辱和多年来的虐待。还歧视我没有大学文凭,原告非法同居,也给我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上的伤害,要求原告应予以一定的青春和精神赔偿费(估计为五万元人民币)。

6、一共应该是四十七万元人民币。我在这里,坚决要求原告一次性付给。

7、自从我与原告结婚以来,因为我基本上成为家里的佣人。担当了一切的家务劳动,为原告做好了后勤工作。所以还有原告在此期间,所创作的一些书稿,虽然直到现在,还没有表,但我认为,我应该拥有其中的一半利益,我希望法庭能够判决一半给我。

(书稿的目录,估计应该得到的稿费,已经计算在后面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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