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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章、第二次诉状(1 / 2)

神意 没有想到 更新时间 2019-10-29

 刘戈点评:在这个古老的东方古国,法律历来与现实生活,相去甚远,甚或是毫不搭界。这一纸判决书,也正是中国人现实生活的反映。

所谓的合情、合理、合法争论,也是由来已久。在中国,捆绑式夫妻,是太多太多了。陈本虚此番离婚不成,悲剧既是中国人的感情悲剧,也是中国人命运的悲剧。

但悲剧的存在,总是有它某些方面现实合理性:或是于法官们乐意成*人之美,不想拆散他人家庭之传统心理;或是,是由于今天中国人物质生活水平太低,妇孺儿童的利益,太需要得到保障。

因此,不管从哪一方面来说,陈本虚们,都只有牺牲,只有作为牺牲品,才能够奉献于时代祭坛。

满长雄点评:陈本虚他并没有牺牲什么的,他就是一个现代的陈世美。他就是有什么所谓的牺牲,是应该的。这也是一个当代花花公子的可耻下场,活该。

严小春点评:就这样子说人家活该,也不对。他还是有自己一定的原因。我们不能够强迫每一个人的婚姻都和谐。但是,我们要保证我们婚姻的相对稳定,这也是法官不判决他们离婚的主要原因。

陈本虚在这里说的,是很不对的。你完全没有理由,来责备一个法官。你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毕竟还存在有一个角度的问题。

想不到,刚刚收到了陈本虚给我来的第一次民事判决书,不到几天时间,又收到陈本虚给我的第二次诉状。陈本虚诉状的最大特点,是几句话,就说清楚了。

民事诉状原告:陈本虚、四十二岁。住东纽约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

被告:宋文改、三十一岁。住东纽约长安东风路三十三号。

请求事项:离婚。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一九八四年结婚。一九八八年生一男孩。后已经起草离婚申请,并列出财产分配清单,同时分居。一九九三年被告搬出。我向法庭起诉。由于法院不顾事实判决,被告于一九九五年春节,擅自搬回原来住址。我怕伤害儿子,让其搬入。

我与被告分居三年,被告搬出一年,法庭判决逾半年。这半年,被告多次到我的单位闹事。几年来,我们从不来往。法庭还说,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离婚是不是一定要死了哪个人,才算是彻底破裂?我再次起诉,希望依照昏因法规定,判决离婚。

起诉人:陈本虚一九九五年二月三日

刘戈点评:天下的悲剧,大多也是由人好心造成的;天下悲剧,大多亦是好人和好人,在一堆造成。满清已经被推翻了近百年,但封建的阴影,却还时时笼罩在每一个人的生活之中。可是这场拉锯战式的离婚,倒是给了这个作家一个大显身手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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