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离休干部姓穆,丧偶两年,比赵大妈大17岁,共有两儿两女,两个儿子一个在北京一个在成都,小女儿在加拿大,只有大女儿在太原,时不时过来看看。平日里,偌大的房子里只有穆老和赵大妈两人。当时穆老虽说浑身是病,但生活还能自理。赵大妈慢慢得知,近年来,穆老因疾病的原因,性情大变,是个很难伺候的人,家里的保姆经常换,待遇再好都留不住。庆幸的是穆老和赵大妈很能合得来,半年下来,俩人相处甚好,穆老还向子女们提出要和赵大妈结婚。子女们需要赵大妈尽心尽力照顾老父亲,经济贫困的赵大妈也想老来有个保障,双方子女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个互有妥协的婚前协议:
(一)穆老婚前财产、积蓄由穆家兄妹管理,赵大妈既无支配权也无继承权。(二)婚后工资卡由大女儿保管,每月付赵大妈600元体己钱,由赵大妈自由支配,不用于日常生活,婚后生活费、穆老的医疗费由大女儿从工资卡中支付,赵大妈要专心照顾穆老。(三)婚后穆老的所有福利、补助等工资外待遇由大女儿代为领取和支配。(四)如赵大妈婚后患病,穆家子女不承担治疗、赡养义务,由赵家子女接走。后事由各自子女负责,与原配合葬。(五)穆老百年后,赵大妈有权在穆老房子里居住三年,只限于本人居住,不得出租。(六)穆老百年后由赵大妈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遗属待遇。
协议签订后,俩人领了结婚证。赵大妈悄悄打听过,穆老的退休金和其它补助每月近6000元,按国家现行政策,穆老这一级别的遗属待遇是每月600元,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后还可能再涨。自觉老来有靠的赵大妈精神倍增,照顾起穆老来更是全心全意,穆老的大女儿对赵大妈很满意,日常零用花销并不计较,除了自己的体己钱外,赵大妈每月还能有300多元的额外节余。逐渐适应了城市生活的赵大妈与邻居们慢慢熟悉了起来,她爱唱老歌,傍晚在安顿穆老入睡后她总爱去小区的老年活动室和一帮歌友引吭高歌至深夜。穆老的长女曾多次委婉提醒过她,应该早点回家,父亲身边不能长时间无人照顾。穆老年事已高,非常嗜睡,7点多睡下后从不起夜,一直能睡到早上,因此赵大妈没把提醒当回事。
07年的一个夏夜,她照例又去唱歌,但不幸的事发生了,当她12点回到家时,发现穆老昏死在了卫生间。她事后回忆,可能是因为当晚穆老吃了两片西瓜,因此睡下后从不起夜的他才会自己摸索着去卫生间。赵大妈吓得魂都散了,赶紧给穆老女儿打电话,因昏迷时间过长,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穆老从此成了植物人,开始长年在医院住院,再未回过家。子女们请了专门的护工在医院护理。从此,穆家子女对赵大妈有了怨气,认为她只贪图个人享乐,没有照顾好穆老,期间,赵大孙子来太原打工,住到了穆家,赵大妈还私自领取了穆老补发的交通、通讯补贴近2000元,这些小事也让穆家子女颇为不快,虽然没下逐客令,但却断了她每月600元的体己钱,从此赵大妈陷入了不安。
大半年过去了,穆老的病情没有丝毫好转,浑身插满了各种各样的管子,靠仪器和药物维持生命指征。虽然房子的暖气费、煤气费、电费、物业费都由穆家长女交着,但断了体己钱的赵大妈心有不甘,拿出协议找穆家长女要钱遭到拒绝。穆家女儿也有一肚子的委屈,她认为赵大妈最近一年来照顾父亲开始松懈,经常只顾自己串门、聊天、看电视、唱歌,和父亲的沟通也不像以前密切,对父亲的一些要求也有些漫不经心,终于导致灾难件,而且父亲病倒后,赵大妈生活一直由他们保障,她的日子很滋润,他们认为赵大妈应该知足。赵大妈无奈之下求助了媒体帮忙协调,但没有效果,她又开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一纸诉状将穆老、穆家长女告到法院,要求他们每月支付生活费900元,令赵大妈不解的是,法院不受理她的诉讼,连案也立不了。赵大妈平生第一次打官司,却碰了个大钉子,她百思不得其解。
其实赵大妈遇到的是目前我国婚姻家庭司法领域一个尴尬的问题,即婚内诉讼,婚内诉讼涉及多方面,就民事领域概括而言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不以离婚为前提,仅就扶助义务的履行、财产分割、过错补偿、侵权赔偿、权利行使等事项提出的民事诉讼。如,婚内、配偶知情权、夫妻间扶助义务的履行、家庭暴力赔偿、婚内财产分割等等。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内能否诉讼、能就哪些问题进行诉讼并无明确规定,仅就婚姻法第46条的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明确的规定,即:配偶主张家庭暴力等的民事损害赔偿时,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因为婚内诉讼的主体特殊性和问题处理的复杂性,从司法实践看基层法院在婚内诉讼的立案方面“口子”收得很紧,这也是赵大诉讼未被法院受理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