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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节 罢工与屠杀(1 / 2)

龙起苍茫 费虚 更新时间 2019-09-23

 如火如荼。各自施展年段,但是关干废除列强在华气”一数判却始终打不开出口。

英法等国仍然没有同意承认南京政府,也不想在其他问题上多谈,一味的想要恢复海关的“秩序”妄图将海关自主权重新夺走,甚至不惜出战争威胁。

与此同时,顾维钧等人也陪同英法等国的外交人员观摩各地的大选,并且介绍南京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进展与成绩。

立宪派所谓的立宪既然得不到革命党人的认同,那么南京政府势必要拿出自己的宪政方案来,并且做出成绩。

宋教仁是最好的人选,他是真正懂得宪政的人。

,咖年,宋教仁因与黄兴、陈天华等人组织的华兴会在国内起义失败,被迫流亡日本,在日本学习法律。宋教仁研读了各国宪法和政治制度,仅,咄年一年,他就翻译了《日本宪法》、《英国制度要览》、《各国警察制度》、《俄国制度要览》、《美国制度概要》等旧来种。

宋教仁对日本仿效西方施行君主立宪所取得的成果非常有感触,认为中国应当建立“民权的立宪政体。”应当实行法治,坚决反对人治,认为一切政治必须“先问诸法,然后问诸人”。

作为法制院院长,他肩上的担子不轻,但是目前宪政乃是当前民国政治之核心所在,丝毫不能大意。

目前南京政府的大部分法律都是他拟定的,可以说是及时且高效。

当初民国成立时,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根据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根据资产阶级主权在民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还确定了以司法独立、辩论、公开审判等为主要内容的资产阶级司法体制。

这些大部分都是依据西方世界的资本主义法制来制定的,但是李秉衡认为并不能适应将来飞展的经济与政治建设。

宋教仁的本意是将民国宪法定位为资产阶级法制的移植与封建法制的继承**织,但是根据李秉衡提出的许多新颖立法技术,他也逐渐品味出了不少心得。

目前反对派的主要矛头对准了民国法律的移植性,也就是部分的仿效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让李秉衡觉得匪夷所思的是,这帮人照道理会提倡独立自主的进行立法创新,但是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他们居然要求复古。

比如恢复部分封建刑罚,进一步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和家庭制度,并且涌现出了一大批的复古派与礼法派。

这些封建余孽居然不知死活,仍然在兴风作浪。

法律移植在客观上促进了人类文化的交流与沟通,进而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展的国际化趋势。

李秉衡对此的解释是,社会的迫切需要必须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给自己开辟道路,并且迟早总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

目前大跨越式的工业建设,必然导致中国社会的迫切需要,使得传统的中华法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中国社会也由传统的农业型逐步向工业化社会过渡。

伴随中国近代化的法律移植适应了这一时代潮流,是有生命力的。

既有继承中华传统法系,也有对西方的移植,更加加入了独立自主的创新立法。

法律移植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不同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有着自身的特点,但市场经济有其客观的共同规律,清末修律的目标之一便是“务期中外通行”。

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后展市场经济的国家在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必须而且有可能引进、吸收市场经济达国家的成功的立法经验。

“如果把自己封闭起来,对达国家的法制文明视而不见,一切从头,那么我们能够尽快的自己摸索出来吗?”

李毒衡为了这个问题屡次大动肝火,这个时代的封建残余与封建王朝没有太大的区别,任重而道远,只能这样安慰自己。

目前已经有不少新法取得了实际的效益,为各界所好评。

与清末新政时期颁布的经济法规相比,民初的经济法制建设向前跨进了一大步。先,所颁法规种类比较齐全,内容较为详尽。初步形成了资本主义经济法制体系。

清末所颁的经济法规约计十多项,其范围虽已涉及新式工业、商业、矿业、铁路、银行和商人社团,但其内容比较简略单薄,主要限於新式企业和社团的创办手续和组织方式。

南京政府所颁布的经济法规不仅在种类上已明显增加,而且在内容上也比较周详全面。如商人通例由清末的咯增至乃条,公司条例由清末的臼条增至万,条,矿业条例增至条,商会由清末的石条增至始条,等等。

这些法规不仅规定了企业和社团的创办手续和组织方式,而且对其停闭、转让、纳税、财务、分配、奖惩等方面也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总的来看,民初所颁的经济法规已包括了社会经济的各主要部门,且不同程度地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政府经济管理等领域。

借着经济法取得了成果这一东风,其他的立

宋教仁更是提出了中西结合,广采众议。

当然,近代中国作为一今后进的正在进入资本主义化的国家,在制定经济法规时当然可以参考先资本主义化国家已有的经济法规,但只有与中国的实际经济状况相结合,才能制订出比较切实可行的经济法规,才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这就是中国特色么,李秉衡闲暇之余这样调侃自己。

照道理目前民国政府的法制建设是挑不出大问题的,但是四国外交人员组成的观摩团就是横竖不顺眼。

见什么都要挑些刺,尤其是领事裁判权的焦点,中国的刑罚与落后的体制。

他们仍然是用老眼光在衡量中国,就像李秉衡所说的,哪怕中国强大起来,他们依然不会用正眼瞧一下中国。

月4日,中国的几个主要城市相继爆了大规模的游行抗议活动,针对列强对领事裁判权的执着不放。

这场反帝爱国运动明显是有人在背后操控的,短短的时间便席卷全国,就连北京也不能幸免。

中国人的尊严很廉价,但是不惜代价去捍卫,这从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中就能看出。

领事裁判权实在是中国人民族心理不能自立的一道关口,连普通民众都知道这条特权是肯定要抢先废除的。

西方列强为了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一方面托辞中国法律与国际先进法律相比,存在很大不足。同时,将国际法上存在并得到公认的“治外法权”张冠李戴,附会于“领事裁判权”之上,以期获得承认。

而其之所以能够混淆成功,就在于在英美国家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概念上的接近。

在英语中。治外法权为“北心心山凶”其表示一种法律上的特权、特典之意,而其适用的范围为外国元晋公使等。

因其包含有“北凯虹”即本国领土以外审判之意,故西方列强将治外法权的适可范围做扩充解释,将其适用于全体侨居中国的本国人。而“山凶”也成为领事裁判权的代名而领事裁判权原本于英文的本意为“彼国的人。到此国中,无论民事、刑事都不受此国的裁判,而由彼国所派的领事裁判”

随着中国主权的一步步丧失,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到《中美望厦条约》以及其后一系列条约,再到此后的会审、观审制度,列强司法特权一步步扩大。由最初的领事审判,到审判主体和适用对象方面逐步扩大,远远出了领事裁判权的本意,却恰恰接近于“砒。旭咱之意。

正如此,西方列强得以将两者混淆,用“蛇切”的涵义扩充解释“北凶”以资利用。陈友仁清晰且犀利的指出了这一点,但是朱尔典等人并不认账,百般狡辩。

“所谓治外法权者。即外人须享外国法律之裁判事也,例如某外人犯某罪,该犯人必须经该本国之领事,或法官审讯治罪,如是,则凡享治外法权之外国侨民,即不受中国之领土管辖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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