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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引开中制度(1 / 2)

鼎革 轻车都尉 更新时间 2019-09-06

 明代国家与民间资本的联系:开中盐粮育龙网校2009年04月27日来源:互联网育龙网核心提示:摘要:明代朝廷通过开中招商政策,有效地动员、利用民间资本尤其是商人资本以解决军需物资的转运问题,其制度的意义则在于朝廷究竟如-

摘要:明代朝廷通过开中招商政策,有效地动员、利用民间资本尤其是商人资本以解决军需物资的转运问题,其制度的意义则在于朝廷究竟如何确立开中则例,而开中则例的变动与米、麦、豆的折纳关系变动后,其盐粮比价关系、开中纳银制度如何确立等重大问题,否则国家的招商政策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关键词:国家经济;民间资本;开中制度;开中纳粮;开中纳银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6402—0003—09

明代开中制度的研究,最早见于上世纪40年代日本学者中山八郎的《开中法与占窝》,就开中制度与边境地区“诡名占窝”获取食盐销售权关系问题进行研究。嗣后藤井宏的《开中的意义及其起源》,以及藤氏另两篇力作即《明代盐商的一考察一一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及《新安商人的研究》,则集中就开中制度与民间商人赴边纳粮中盐的过程、原因及其商人的分化、成长等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使后学者对明代开中商人经营的一般情况有大体上的了解。80年代以来,我国大陆学者薛宗正《明代盐商的历史演变》、香港学者李龙华的《明代的开中法》、台湾学者的《明代前期的食盐运销制度》以及拙著《明代盐业经济研究》,除对此制度所引发的民间商人资本成长作进一步的探讨外,还将研究视角转向盐的交易与社会经济关系方面,使本课题逐步深入①。但在开中制度与民间商人资本连接点、此制度的基础与依据即开中盐粮的比价关系等经济关系的研究,因资料阙如,需要对明代开中则例进行具体的爬梳整理,才能从自明初以来米、麦、豆、银开中则例的具体规定的变化方面,进而解释国家所确定的开中价格对民间商人资本的动员与利用关系问题。

一、开中则例的制定及其依据

明朝开中制分为边仓纳粮中盐和召商运粮中盐两种形式。②但问题是,由于纳粮、运粮、中盐的经济活动,是在不同地区、不同的价格形态下进行的。因此,有必要对上述两种开中形式的价格形成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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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山八郎《开中法与占窝》,刊于《池内宏博士换历纪念东洋史讲座》,日本座右宝刊刊行社,1940年;藤井宏《开中的意义及其起源》、《明代盐商的一考察一一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等力作,中译本参见拙译《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黄山书社1987年5月版;藤井宏先生《新安商人的研究》由傅衣凌先生于50年代末译成中文,刊载于《安徽史学通讯》,1985年经译者重新校订,刊于拙编《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版;李龙华《明代的开中法》,刊于《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1972年4卷2期;台湾大学徐泓先生的《明代前期的食盐运销制度》、《明代后期的盐政改革与商专卖制度的建立》;薛宗正《明代盐商的历史演变》,刊于《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2期;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版。

②在此分析中,仅以盐粮交易为代表,盐同其他物货的交换关系及其比价问题,俟后专论。

应该承认,开中总引数的确定,当是明朝廷确定其米粮与盐引交易比例的基本条件。关于开中总引额的规定,乃最早见于正统四年因明军征讨麓川①,“师众费多”,次年,云南大理府和金齿卫指挥使司上奏因“用粮数多,蓄积数少”,户部遂规定“中淮、浙、云南盐各三十万引”②,招商中盐。此制度遂成为日后出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措施之一。如在正统五年陕西延安绥德州的开中盐粮,则是依照上述办法开中的。其规定是“将正统五年淮盐一十二万引、浙盐八万引,如肃州纳米例”招商中盐③。

召商运粮中盐的具体运作,从朝廷的角度说,主要是确定合适的“开中则例”。其典型的实例,如成化十九年户部议处“大同各边事宜”,记录了运粮中盐则例确定的大体情况。其中说:“两淮运司见有成化十七、十八年存积盐三十万三千余引,宜以二十万引召商于通州仓领米运赴大同交纳。每运一石,与盐二引,量地添减,不出二引之数,限一月以里完,即与支给。”④按成化年间户部议定的运价,一般是运粮7.5—8.5斗给盐一引;假如是纳银,盐一引则纳银o.4—0.5两。这样,户部最初议定的运米1石给盐2引,大体可以确定通州仓至大同仓的运价每石为银1两左右。然户部所拟

“以两淮盐二引为脚价费,今久无纳者”,其原因不用说是朝廷酬盐较低之故。于是户部议定

“加半引,不拘客商官民人等,听其各给路引往纳”⑤。假如理解不错的话,成化年间的“加引”召商运粮则例的制定,显然源于永乐二年

户部尚书郁新所定的“召商运盐”法。商人为官运盐,“年久者,增引数以为路费”。其“加引”的比例是,河东地区每引加40斤,陕西地区朝邑县每引加80斤,西安府每引加140斤,山西地区平阳府闻喜县每引加80斤,翼城县每引加200斤,河南府的淮浙盐,则每引加1引⑥。既然在官运盐货中,是以“加引”、“加斤”的方法来调节运价的;那么,在召商运粮中盐的体制下,其投入开中的盐粮交易,其比价就具有如同上述“加引”、“加斤”

关系,抑或以下降纳粮数,以保持盐粮交易比价的平衡。

如前所述,在召商运粮的体制下,商人承运的粮食主体则是府县的税粮。这一点,从明初边方奏请或廷议的诸记录中,都能反映商人承运税粮的关系。如开中法施行之初的洪武四年二月大同卫都指挥使耿忠奏言:“大同地迩沙漠,元季勃罗帖木儿、扩廓帖木儿等乱兵杀掠,城郭空虚,土地荒残,累年租税不入,军士粮饷欲于山东转运,则道里险远,民力艰难。请以太原、北平、保安等处税粮拨付大同输纳为便。”由于大同驻军的粮饷供给依制由山东府县承担,而欲改其军饷供给地,则须边臣奏请,此当制度使然,毋庸赘释。此奏经廷议,决定“于山东所积粮储拨一十万石,运至平定州,山西行省转至大和岭,大同接运至本府,及以四周太原、保安诸州县税粮拨付大同以为储待。”至于税粮的具体运法,无非是官运或**两种形式,而在**方面,大多是由民之“富室”或商人承担的。以宣德十年商人组织**税粮的事例,可知当时赤城堡需运粮3万石,哨马营3万石,独石1万石。即是按明代定制“凡输粟于各边者,量地远近,价各有差”组织实施的。参与承运税粮的商人均“自备脚力,朝廷则以盐偿之”⑦。这里所说的“价各有差”,实即反映在开中则例中盐一引与上纳米粮斗数的差异上。仅以此例,即可说明开中制条件下官与民的盐粮交易比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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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宜德三年,云南麓川宜慰思任发侵夺南甸、路江等处村寨,“云南总兵官黔国公沐晟议论调兵剿捕”.因军需问题,故开中云南井盐,招商中纳。关于此,参见《明宣宗实录》卷四二“宜德三年闰四月”条。

②③《明英宗实录》卷六七“正统五年五月己酉”条。

④《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五“成化十九年十月丙寅”条。

⑤《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七“成化十九年十二月丁亥”条。

⑥《明太宗实录》卷二八永乐二年二月甲申”条。

⑦《国朝典汇》卷九六《户部十-盐法》。

上表所载开中则例,乃是明代较为典型的例证,值得注重。其则例的基本要素是户部根据道里远近、粮米时价低昂,以及所中盐运司的盐价高低确定的。而开中则例准确与否,当与明代“时估”制度是否严密有直接的关系。其“时估”制的具体实施情况,按卷三的记载:“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价值,便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合干上司。遇有买办、军需等项,以凭照价收买。”而盐粮交易的比价,当是户部所办军需的主要方面。无论边境还是腹里地区,其开中则例的确定,乃是以“时估”物价为其依据,这一点当无疑义。而对于商人运价的估算与调整,显然也是以盐粮交易的时估价格为基础。通过前述“加引”、“加斤”的事例分析,可知此制对于保持民间物料价格的平衡,多少都发挥了调节作用。时估制度,大体上为有明一代所遵行。如万历末年的庞尚鹏《清理盐法疏》,则记述了明季时估制在开中法中的实际应用情况。其疏云:“各边开中盐粮,务要量彼处米价贵贱,及道路远近险易,定夺则例具奏,召商中纳。此祖宗成规也。迩来边中上纳,多不依时估,及虽依时估,而转运交收,领给勘合,其间私费尤难尽言。”①这一方面反映了庞尚鹏对明末时估制崩坏的忧虑;而另一方面却表明开中则例不仅是以

时估制为物价基础的,而且民间商人参与盐粮交易的过程中,对旧有的时估制亦多有所突破。

尽管开中则例以时估制为其依据,但在现实中,由于盐粮开中的地域广大,盐粮价格变动频繁,加之吏治衰微,户部很难准确地把握和调节盐粮交易的比价关系,这就使开中商人感到米重盐轻,无利可图,致使开中制时续时断,有误军储。朝廷为拯救开中制的颓势,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的变通措施,由此引发了开中制的演变。

二、开中则例的变化与米、麦、豆的折纳关系

明代开中盐粮则例的变化及其变动趋势,可以两淮盐运司为例②,以求反映明代开中则例变化的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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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

②此处所记则以两淮为主,关于其他盐运司的中盐则例,一并加以说明。又,本处所说的“斗、升”的容量单位,则是与明代的盐引重量单位相一致的,即盐每引为200斤,其官府与商人的交换.则是本表所反映的上纳若干斗升的米粮,则可以获得行销若干盐引的权利。此外,本表所开列的开中则例数据,是根据《明实录》、《明大政纂要》、《皇明世法录》统计。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年度开中总额,在《明实录》中,很少有记载。但在天顺八年八月户部“共开中淮浙等运司各年盐课一百六十七万二千二百九十一引”,并进一步确定大同等处盐粮开中则例的记载中,可以明确其年度的开中总额。此外,因开中地的仓口不等,其主要仓口所制定的开中则例,自然也不相同。关于此,从《明宪宗实录》卷八“天顺八年八月丙午”条关于更改上纳仓口的规定中,得知原在“兰县开中引盐于甘凉缺粮仓分上纳。于是肃州仓改中浙盐九万六千八百六十一引,每引米麦各半,共四斗五升。镇夷官仓改中河东盐十万引,每引米麦豆共一斗五升。肃州仓改中河东盐一十九万五千引,每引米麦豆共一斗五升。”①而关于米豆的上纳比例,也没有任何规定,这就意味着商人可全部上纳米或豆,也可按其实际情况上纳,只要符合斗数的规定,既可领取盐引勘合,从事盐货的交易。至于商人上纳粮草的地点在宣府和大同等七处仓口,按户部制定开中则例的原则,其上纳米豆的斗数,实际上说明运费的差异。而米豆斗数相同的仓口,其地理位置、运输条件应是相同的。同一开中地的盐粮比价有所不同。惟为说明仓口与盐运司盐价的差异问题,故列表如下.

需要注重的是,因产部的开中则例中所规定的商人上纳米粮的斗数,最终是需要商人来盘算是否有利益,才有可能收到开中制度的实际效果。从天顺八年北边地区开中则例的上纳粮草数额看,商人的上纳情况如何,则是检验其则例是否可行的重要依据。同年十二月,根据巡抚大同副都御史王越的告所说:“大同所开盐格重,商人无一至者,请量减之。”其结果户部更定大

同“淮盐每引米豆减五升,浙盐减三升,长芦、河东各减二升”②。但值得注重的是,根据《明宪宗实录》卷一三一“成化十年秋七月辛未”条的记载,延绥仓:两淮盐每引纳米4斗,豆2斗;山东盐每引米1.5斗,豆1斗;河东陕西盐米1.5斗,豆0.5斗;河间长芦盐米2斗,豆1斗;福建盐米1.3斗,豆0.5斗;广东盐米1.5斗,豆0.5斗③。肃州等处仓:甘、凉等处中淮盐米4斗,豆2斗,肃州仓米3斗,豆2斗;浙盐甘凉等处米3斗,豆l斗,肃州米2斗,豆1斗;山东盐甘凉等处米1.5斗,豆1斗;河东陕西盐甘凉等处米1.5斗,豆0.5斗,肃州米1斗,豆0.5斗;河间长芦盐甘凉等处米2斗,豆1斗,肃州米1.5斗,豆1斗;福建盐甘凉等处米1.3斗,豆o.5斗,肃州等处米1斗,豆0.3斗;广东盐甘凉等处米1.5斗,豆O.5斗,肃州等处米1斗,豆0.5斗。宁夏等仓:淮盐每引纳米4斗,豆2斗,浙盐米3斗,豆1斗,山东盐米1。5斗,豆1斗,河东陕西盐1.5斗,豆o.5斗,河间长芦盐米2斗,豆1斗,福建盐米1.3斗,豆0.5斗,广东盐米1.5斗,豆0.5斗④。这里所说的开中盐引额共918561引。当然,所谓的开中盐引额度,本是“成化七等年盐”。这应成为明代边境地区开中的典型例证,之所以如是说,主要在于明朝中期以前的边境地区的米粮等实物开中,因有所存积的盐货可以为商人承运销售,而在此之后所实行的“预支”的情况是截然不同的。成化十年九月,山东临清、广积二仓:淮盐每引粟5斗,麦5.5斗,浙盐每引粟4斗,麦4.5斗,长芦、山东盐每引粟2.5斗,麦O.3斗。常丰、德州二仓:淮盐每引粟5斗,麦5.5斗,浙盐每引粟4斗,麦4.5斗,长芦、山东盐每引粟2.5斗。

由于成化前的开中制度是以盐粮交易为中心,因此需要先就纳粮开中则例的基本原则及其折纳问题作如下说明:

假如以明代开中量最大、盐价最高的两淮盐为例,可以看出不同年份开中则例纳米粮数的变化,引发盐粮交易比例变动的直接原因,不用说是因为盐产区盐价与仓口米价的变动所引起的,但对于开中商人而言,其“道里远近”、纳米粮的斗数以及上纳物的规定,即是米还是粟、豆、麦、草,是取决于是否投入开中的决定因素。至于户部,则必须制订出宜于民间商人所能接受的盐粮交易则例,否则,必然导致开中制的失败。从前面所示同一地区上纳米粮斗数及上纳物的变化,则可以看出户部是依据开中施行的情况作过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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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谭西思:《明大政纂要》卷八“天顺八年八月丙午”条。

②谭西思:《明大政纂要》卷十二“天顺八年十二月癸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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