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流程进入后半程。首先,由安杰作最后的辩护发言。</p>
“先生们。”安杰走到陪审团席之前,对着这些关键先生们开始演讲:“如前所述。我的当事人,德肋先生,并不是一个完美的圣人。”</p>
“醉酒猥琐,自控力低,口无遮挡……甚至在夜晚的大街上公然骚扰一个刚成年少女,真是令人作呕。”安杰毫不留情地鞭挞他的当事人:“作为一名法务人士,我绝不会去掩盖这种污点,错了就是错了。而他因此被拘押,都是罪有应得。”</p>
“他活该为其不堪行为买单,但是。”安杰话锋一转,声调也有所提高:“却配不上之后强加于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除去上述污点,德肋先生同时也是一个勤劳,负责,好心的人。德肋先生愿意牺牲工期和产量,让工人放假去参加当地庆典节日,还给值班工人额外补贴。诸位先生,如今工人每天10到12小时的工作时间,乃至全年无休可都是常态。他这么做,简直就是在对抗他的老板。”</p>
“同时,他又很谨慎和负责。”安杰继续描述:“对于因故不能及时外运的货物,他会在存放期内进行突击检查。这是一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不因快捷运输制度而放松要求。当然,也可理解为这个人天生胆小,怕出事。事实上,如果事故当晚他仍留在矿区并去检查货柜,那死掉的将会是他。”</p>
“所以,就德肋先生本人而言,就是个一生仅此一次污点的普通人。没有不幸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也没有离奇的邪教信仰或密切往来,这样一个普通又胆小的人,怎么会突然想去干伤天害理的事情?他的动机是什么?没人,包括公诉人能说得清。”安杰耸起双肩表示怀疑。</p>
</p>
“让我们看看德肋先生被指控的罪名吧,所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安杰分析说:“月铃矿区的不幸事件是事实,不可否认。问题在于,谁,以什么方式,实施了无差别的故意伤害行为。从控方提供的证据及证言来看,始终无法清晰回答被告犯罪的故意性与行为逻辑。”</p>
“先从作案工具看。”安杰挑出一个关键点继续讲:“公诉人坚持所谓不明致命生物是造成值班工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德肋先生与那些危险东西有联系,所以指控其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在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p>
“我们可以先不考虑那些难以理解的不明致命生物机制。”安杰举了个例子:“就以枪击案为例。假如一具尸体的旁边掉了一把枪。公诉人连这把枪能否开火、有无被用于击杀死者的关键问题都搞不清楚,就单方面认为其合法持有人故意用该枪杀人。先生们,这合理吗?”</p>
“回到这起案件,德肋先生在其中的角色和处境是差不多的。更何况,他并非不明致命生物的持有人。他只是一个矿区主管。现在,他管理下的庞大矿区中,某个仓库里的某个货柜,在6月16日没发现过异常物体,6月17日突然混进其中的不明生物暴起杀人。然后,公诉人以此为理由,指控事故当晚不在场的德肋先生对此负有法律责任。”</p>
“这真荒唐。”安杰摇摇头,摊开双手接着讲:“就如我之前所说的,这起案件的疑点始终没被解释清楚。第一,德肋先生亲自或指使别人搬运不明致命生物了吗?没有证据。第二,既然不明致命生物被证明是从货柜中出现的,那之前又是如何安全装进去的?也没有证据。第三,不明致命生物到底如何杀害值班工人的?为什么只对两个本地人造成轻伤?还是没有证据。就凭这三点,甚至无需去质疑那些东西是否为所谓的不明致命生物,都能看出一条似是而非的逻辑链。”</p>
“可如今,这条错漏百出的逻辑链,被公诉人罔顾事实地拿过来,作为毫无道理的定罪依据和枷锁,套在一个无辜的普通人身上。”安杰呼了一口气,动情地说:“这种证据不明确的类似刑事案件,我见过好几起在法庭阶段就被驳回并撤案的例子,可这个案子却还能一直推到二审阶段。先生们,今天公诉人所追加的证据、证人证词,都没有解决上述三个关键问题,跟一审之时相比也没任何核心突破,纯碎是在利用法律程序,把我的当事人关押至今。”</p>
“所以,先生们。”安杰提高语调呼吁:“法律的正义,掌握在你们手上。是给予无辜的人自由,还是给予枷锁?如果只是想快速结案,为四名不幸的遇难者找一个替罪羊,那就不用思考,直接判他有罪好了。至于案件的真凶何在,其是否正在策划下一轮的恐怖袭击,那就让公正的检察院去调查吧,只希望真凶有朝一日伏法时,能还以德肋先生清白。”</p>
“我的发言结束了,谢谢。”安杰向陪审员们鞠躬后,返回辩护席。</p>
嗯……我听到法庭中议论纷纷的声音,从旁听席到陪审团席,都有人在交头接耳。</p>
霍顿法官不得不再喊一声“肃静”,并让戴莎做最后陈诉。</p>
……</p>
“法官阁下,陪审团的先生们。”戴莎走到法庭中间位置,面向审判者们,开始最后的演说:“作为一名检察官及公诉人,我接触过许多刑事案件。不同于那些动机明了、有迹可循、逻辑清晰的普通案件,这起案件确实存在超出常理、难以理解的疑点和难点。但是,造成的死亡后果是既定事实,而这个事实与被告紧密关联。我认可辩方律师说的观点,‘错了就是错了’,但我指的是被告错在月铃矿区死亡案件上,并坚持被告配得上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因为他没尽到法律意义上的严格责任。”</p>
“先生们。”戴莎看向似乎有些不明所以的陪审员们,打了个比方进行说明:“假如你们是生产商或销售商。现在,你们向德肋先生订购了一批黑能晶,并于几天内收到一个月铃矿区发来的货柜。然后,当你们打开货柜时,怪物忽然从货柜里跳出来并杀害了你们。当你们的家属控告德肋先生应对此负责时,对方这么跟你们说:他是好人,他不知情,所以他没罪。于是,没人为受害的你们负责,没有任何后续,就这么完结了,就像掀过一页日历纸那么简单。”</p>
“这不对劲。不是吗,先生们?”戴莎扬起右手,提高语调:“在这起导致无辜者死亡的事件中,绝对是有人犯错了,却没有人负责任?这是不可能的!严格责任是什么?仍以上述的例子来说明。被告确认了货柜装货情况,签发了储运指令,将死亡带到了你们面前。那么,不管他是不是好人,他知不知情,他都对此负有严格责任,应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p>
“所以,先生们。”戴莎语气舒缓了一些,对着陪审员们循循善导:“我们不是在控告被告故意或过失杀人之类的重罪。在严格责任的框架内,无需对应被告行为的主观故意性,只需评估其造成的既定事实的损伤度。”</p>
“现在,让我们捋一捋事实情况吧。”戴莎接着分析:“被告身为月铃矿区主管,对辖区货物的安全储运负有最终责任。被告签字确认DT15010616-034VS货柜的货物情况了吗?已经被证实。货柜中出现不明致命生物了吗?已经被证实。不明致命生物四处游荡并造成伤亡事件了吗?也已经被证实。那么,一条清晰的事实链已经形成:被告未尽职做好货柜管理工作,导致货柜出现不明致命生物并造成四死两伤的既定事实。”</p>
“因此。”戴莎总结说:“根据严格责任涵义,不用去纠缠不明致命生物是怎么钻入货柜的,也不用去考虑不明致命生物是怎么杀人的,只要明确以上的事实链,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p>
“法官大人。”戴莎转向霍顿法官,提出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我作为公诉人,指控被告在本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非法储运危险物并危害公共安全。请法官大人斟酌考虑直接裁决。”</p>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戴莎向法官和陪审员们致意后,走回控方席。</p>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