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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章 小姐姐们(1 / 2)

 “你的这桩伤人案,对警方和检方而言,算是一件相对省心的案子。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三方给出的供述没有太大出入。

若是单看卷宗和庭审记录,这是一桩物证人证俱全、涉案人员单一,且犯罪事实清晰的伤人案。

这桩案件里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案发时间,另一个是行凶手段。

正是基于这两点,法院判定你是有预谋的实施伤害犯罪,过程中使用了凶器并多次殴打被害人,主观恶性更深,所以做出了从重处罚。

但是让我想不通的也正是这两点。

2014年的一月八号,上午十点钟左右,你在许某某经营的烧烤店里,和他发生了争执,然后用棍子击打他的肩部和头部,并在许某某倒地后狠踹他的腹部,是吧?”

霍海怡语气平缓,没有一丁点儿厉声厉色的模样,却把于旦问得如坐针毡。

这明显是个有后手的问题,无论他怎么回答,都不会轻松过关。

于旦叹了口气,低声答了一个嗯字。

“我查过日历,案发日是个星期一,那时你念高三,十点钟这个时间段理应在学校里上课。庭审文件里有一份你们班主任出具的求情信,他说你在学校里向来表现良好,为人温和,从不违反校规校纪。

所以你一反常态地翘课来到许某某的烧烤店,到底是为了什么呢。”霍海怡凝视着于旦问道,“你给出的理由是被害人长期反对你和他女儿交往,导致你心里一直有怨愤,那天情绪焦躁,就跑去店里和许某某争执。

即使你那时年少冲动,考虑事情欠缺理智,但这场对峙真的紧急到连午休时间都等不及,必须不惜逃课也要立刻进行吗?”

类似的疑问,当年办案的年长警察也提出来过。

那时候于旦坚称他说的版本把就是事实,把不合理之处都归咎为鬼使神差一念之间。嫌疑人认罪,又有被害人和证人的证言,作为凶器的铁棍上也的确有于旦的指纹。在证据已经足够充分的情况下,警方终结了侦查,把案子提交到了检察院。

对警察扯谎的后果,是在班房里成长了四年。

对女朋友扯谎,坐牢倒是不至于,但肯定会大伤感情。

于旦迎上霍海怡的视线,说了一段王家卫风格的回答:“如果用写作文来比喻人生,四年前的那一张命题作文,我答得很潦草,自以为文采飞扬、感动华国,实际是一塌糊涂狗屁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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