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处置突发事件,都有一个前提,叫做定性。
同样一件事情,定性不同,处置力度也就不用,处置目标将会受到的打击程度也就不同,而最终处置时打击的范围也将大大不同。
比如说,有个小偷团伙在公交车上偷钱包,因为偷了一老大爷的救命钱,结果事情发了炒热了,那公安机构就得紧急处置,这怎么处置就得看怎么定性。
如果定性说只是一般的治安事件,那好办,把那伙小偷抓了,让他们把钱吐出来,敲锣打鼓地给老大爷送回去,老大爷开心了,领导满意了,相关人员有功无过,小偷在拘留所蹲几天,或者判上个一年半载,就可以出来,接着继续偷,整个事情最多天就能搞定。
如果定性说是涉及到社会稳定人民安全感,那公安机关就得搞得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公交盗窃团伙,顺便搂草打兔子把全市的三只手都要筛一遍,甚至市局有可能派下任务,每个派出所必须抓多少,反扒大队必须打掉几个团伙,这行动一搞就得至少一个月,必须声势浩大,必须市县一级的主管领导牵头,必须下专门的红头文件,必须上新闻接受采访汇报成果。
这两种形式还都是本地常规的作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变坏事儿为好事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从领导到小兵,人人有功有劳,受伤害的群众得到补偿,伤害群众的小偷也不会受到太大伤害,皆大欢喜,大家满意。
但要是这新闻一不小心让某个高层领导注意到了,来个批示,比如说公交小偷这么猖獗究竟为什么,要深挖原因,从体制上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要建立防扒反扒的长效机制
有这么一句话,那事情就麻烦了,领导交待了要深挖,就得深挖,就算本地从上到下都不想深挖,那也得挖两铲子做个样子给领导看,这挖两铲子就得挖出东西来,重判几个不说,还得再扒几身皮,处置几个倒霉鬼,最后还得再建立一套防扒反扒的制度来杜绝公交车小偷的问题。当然了,大家都知道小偷这玩意是抓不胜抓的,不可能从根儿上杜绝,可领导等交待呢,那就得做。
所以说,一件事情可大可小,全看怎么定性。
我刚刚说的两句话看似简单,其实就是在给这件事情定性。这不是独立的伤害事件,而是平县法师这个群体有问题,这是在对抗国家机关,这是在暴力抗法!
我只是特别治安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务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如果是涉及到全省的事件,那我是没有定性权力的,只能向上请示,当然了我也可以通过请示的倾向来影响领导的判断,获得自己想要的结果,但像这种只是涉及一县之地的事件,我这个位置就足够定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