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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头儿子被判侵权理赔百万(1 / 2)

 今年初,中国家喻户晓的动画形象“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在杭州惹起了官司,一家杭州的动画公司宣称,他们拥有动画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形象的版权,所以央视近年制作的新版“大头”是侵权了。近日记者从杭州滨江法院了解到,案子已经判决,央视败诉。

美术家刘泽岱创作大头儿子形象后卖给杭州公司

大头儿子的形象广为传播,确实是通过央视。

1994年,央视和上海科影厂筹备大头动画,导演崔世昱找到了当时借调到科影厂的著名美术设计师刘泽岱,在刘泽岱的家中,他当场设计出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形象。

当时并没有签订相关协议,也没有支付费用,最初的设计稿也已经不知所踪。

不过经过央视的制作后,动画迅速热播,两个形象风靡一时。

2012年,杭州的洪某经人介绍,找到了刘泽岱,双方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随后洪某与人合资成立了杭州大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大头儿子等三个形象,就属于了这家公司。

2013年,央视制作了新的3D版“大头”,又引起热潮,动画还在杭州国际动漫节上斩获奖项。但情节是新的,人物是旧的,杭州大头文化公司认为,央视使用大头儿子这几个形象,便是侵权行为。

央视认为著作权不能归个人否则是重大国有资产损失

当然了,在法庭上,央视是否认侵权的,其首先表示:刘泽岱根本就没有大头儿子等形象的著作权,后面的转让也就无从谈起。

“为了制作95版动画片,1994年底崔世昱到刘泽岱家中,刘泽岱当场勾划了三幅创意概念图,根据双方口头协议,该作品著作权归央视所有。”

另外央视还提出:“一个创意概念不能直接被使用,而是需要经过很多后续步骤,播出的动画片是很多人在刘泽岱老师创意的基础上创作出的,应该属于合作创作。”

在95版动画片的片尾,人物设计标注为刘泽岱,但央视说这仅是出于字幕长度的考虑及对刘泽岱的尊重。

在答辩中央视还表示:为新版《大头》,央视已经投入上亿元巨资,如果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为个人,将会导致上述改编作品构成侵权,从而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

法院认定著作权归作者刘泽岱

“大头儿子”等形象的版权,最初是归刘泽岱,还是归央视?法院经过调查审理,首先对此作作了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法庭上,央视并没能提供当时委托创作的合同,而其所宣称的“口头协议归央视”,也遭到了刘泽岱本人的否认。

从多位当事人的回忆可印证,刘泽岱当时在家中,用纸和笔自己设计出了三个人物形象,但从人物形象来说,属于独立创作而不是合作作品。

所以法院认为,大头儿子等三个形象的完整著作权,是属于刘泽岱的。

双方都有刘泽岱的授权是否“一女两嫁”?

那么,后来这三个家喻户晓的动画形象,在刘泽岱手中经过了怎样的周折和转移,便成了本案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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