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全部用光,不,确切说是败光,吃光喝光用光,不买任何有形体的东西回来,理论上就不算违法。”</p>
“理论上?”</p>
“因为可以说,钱理论上一直都在别人的名下,都是别人请客的,是别人花钱招待他,他没拿任何东西。”</p>
“这样啊。”</p>
“所以不能买东西留下,一旦买了东西拿回家,比如衣服鞋子,那么东西就是证据,就肯定违法了。”</p>
“怎么说?”</p>
妃英理整理道:“从衣服鞋子的尺码,可以确定东西是谁的。”</p>
“在裁判廷,不可能说服裁判官相信,那是别人借给他穿的。”</p>
“裁判官只会相信,那是别人送的。”</p>
“然后问题就来了,接受馈赠,也属于收入,价值是多少,是不是要入账,报税了没有。”</p>
“与此同时,这是馈赠与接受馈赠双方的事情,如果东西的价值达到一定程度,那么双方都有违法。”</p>
“总之,这笔钱,理论上应该记入侦探事务所的收入,而交通伙食等都是开支。”</p>
“到财年最后,一起报税交税。”</p>
“但也可以,不算这笔钱,因为委托书上,没有说另外算,交通伙食等开支,却仍然算进事务所的账。”</p>
“到时候财年末,事务所收入少,支出多,就自然能够少交点税。”</p>
“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把交通伙食等开支,作为控除项目,记入家计簿。”</p>
“甚至可以把家里的一些开支,并入事务所的开支,比如用水,用电,二楼的房屋折损等。”</p>
“总之,可以灵活记账。”</p>
“而这五十万日元,只要吃吃喝喝消费掉,就不用入账,也什么事都没有。”</p><div id='gc1' class='gcontent1'><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try{ggauto();} catch(ex){}</script>